原告陶**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若李**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陶**有权拍卖、变卖李**抵押的坐落于马鞍山市博望区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皖(2016)马鞍山市不动产权第××号],所得价款对上述第1项债务本金50万元及利息优先受偿;3.李**对上述第1项债务本金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李**、李**承担。事实和理由:陶**与李**系朋友关系,李**系李...(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