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某某园公司)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公司向某某园公司支付业务代理费220423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20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某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园公司支付销售代理...(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