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4)云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0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直接改判,驳回鲁**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2月13日,高**因资金周*需要向鲁**借款27300元,并于2022年2月13日向鲁**签订“借款欠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高**虽然打了欠条是事实,但自始至终没有向鲁**借过一笔钱。这是高**之前的一辆挂靠在重庆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程车(车牌号:渝d2××**)转卖给鲁**。高**转让给鲁**之前,高**确实还欠该公司27300多元。鲁**担心高**撒谎,因此才写下一张为27300元的借款欠条,口头释明高**所欠公司的钱由鲁**还,但鲁**至今未还。反而用这张欠条起诉高**。因为高**曾将一辆挂靠在重庆...(本文书还有2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