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7日至8月19日、2023年3月30日至4月5日,被告人何**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在转移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跑分。经核实,何**名下银行卡入账数额共182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4.8万余元。何**非法获利6000元。
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徐*、段**、程**、余*、程**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在转移犯罪资金,仍分别将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先后提供给王*、程*等人的跑分团伙用于转账跑分。徐*名下尾号**中国银行账户,入账数额94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3.5万余元,徐*非法获利2000元。段**名下尾号**中国银行账户,入账数额92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10万余元,段**非法获利4300元。程**名下尾号**中国银行账户,入账数额共89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14万余元,程**非法获利3000余元。余*名下尾号**中国银行账户,入账数额83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26万余元,余*非法获利4300余元。程**名下尾号**中国银行账户,入账数额共66万余元,其中涉诈资金1.9万余元。程**非法获利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何**、程**、徐*、段**、程**、余*、程**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余*退赔被诈骗人2万元。何**检举揭发他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本文书还有5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