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镇江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苏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1.江苏某某**与镇江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估价500万元。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根据乙方认可的单价按实结算。固定单价指的是签订合同前双方已就清单报价确认后签订固定单价,否则不会有暂估价500万元。江苏某某**进场施工前,双方就报价清单进行确认。2.从法庭对蔡某林、李*、王*建等所做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已经通过项目负责...(本文书还有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