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李**,被告付**、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5年1月27日至2025年2月5日的误工费4000元(200元一个班,24小时2个班);2.被告支付台班费2200元(10天×220元=2200元,每个班11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资料费大约100-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5年1月27日,付**驾驶车牌号为贵cj××**小型汽车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道(南段)与李**驾驶车牌为贵cu××**小型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付**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此产生了相应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本文书还有4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