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徐**的准驾车型为c1;明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2023年11月24日与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于庭前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业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立)案文书、事件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