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翻窗进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珠江四***小区某底商便民果蔬超市内,窃得超市内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香烟数十条。经评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321.34元。被告人李**于2024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理。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