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崔*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苏**、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并未查明本案全部事实,认定错误。(一)关于实际出借的款项,吴**起诉是基于2018年10月30日借据、顺德农商银行业务凭证,主张借款本金为500000元,对此苏**、崔*不持异议。但就实际尚欠的款项,吴**仅凭一份不具备生效条件的分期还款协议书主张欠款本金为350000元,对此不予认可。苏**、崔*也因此举证了大量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凭证等用于证实其已经超额还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苏**、崔*主张已还款的事实予以查明,对案涉分期还款协书的效力及内容予以查明。如该协议书中的欠款400000元是如何计算得出、是纯本金还是包含本息、扣减的100000元是指向苏**、崔*的哪笔还款、为何甲方(债权人)处的署名及签章均是空白等等,在苏**、崔*提出抗辩意见后,吴**也有义务就借贷关系的实际欠款继续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对案涉借款的发生、借款原因、款项归还情况等并没有...(本文书还有5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