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临湘*********(以下简称临湘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盛*********(以下简称盛世物流公司)、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因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一人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上诉人临湘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袁*,被上诉人盛世物流公司、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湘管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盛世物流公司、宋*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案件诉讼费用由盛世物流公司、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债务已转移给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临湘市鸭栏港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临湘管委会不应再承担责任。根据临湘市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及整体移交工作表显示...(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