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及一审第三人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高*向张**、某**部分转账系清偿某某铭城购销合同债务,属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某某铭城二期项目前期是由案外人东阳市某**实际施工,其施工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份,张**、某**举证的合同中签字人吴*宝系东阳市某**实际控制人及监事,其前期施工从张**、某**处采购的钢材与高*无...(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