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诉被告杨*、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李**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等合计165424.39元,其中贷款本金159162.45元;暂计至2024年4月9日的正常利息520.11元、逾期利息4512.36元、罚息1104.09元及复息125.38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某某银行**********对被告杨*、李**坐落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期**栋**层**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的...(本文书还有2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