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张**、李**、袁**与被告王*安行*、奎**、魏**、史**、青海盐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王*安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魏**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娟、焦*,史**,青海盐湖********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张**、李**、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就原告的各项赔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4385元由被告王*安行*、奎**、魏**、史**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日19时55分许,被告王*安行*驾驶×××号“桑塔纳”牌小型客车沿马宁线(g215)由南向北行驶至627公里+136米道路前方同向行驶被告奎**驾驶的×××号“解放”牌轻型栏板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号乘车人袁*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格尔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为王*安行*与奎**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袁*无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安行*辩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被告王*安行*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承担同等责任,责任比例划分过重。被告王*安行*与袁*系好意搭乘,应减轻被告王*安行*的赔偿责任。
被告奎**未作答辩。
被告魏...(本文书还有6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