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吴**,女,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杨**与被告义乌市富*****(经**: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义乌市富*****的经**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贵院裁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正姿笔货款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8日,我通过他们的家人介绍认识到了稠州北路**号玩具店老板。我说我需要进一批玩具。在选玩具时,他说他们家有款正姿笔很畅销,小孩都能用的上,带我了解一下,坐下之后一直在讲他们家的笔怎么怎么好,很好卖。我...(本文书还有1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