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韩**赔偿王*损失3万元;二、二审诉讼费由韩**承担。事实和理由:韩**侵犯王*的优先承租权,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低。在合同到期的前两天不让王*经营,造成的损失一千元左右。王*接手该门面房支付转让费、装修费、购置设备等共计花费了6万余元。王*直接损失店铺转让费2.9万元。王*一万五六购买的设备仅使用了两年卖了4400元,货物被迫按照进货的半价处理卖了540元,给王*造成的设备及货物损失1万余元。王*损失包括从上一任接手支付的转让费、店铺装修费用、买机器和材料的费用共计6万元,要求韩**赔偿一半3万元。
韩**辩称,转让费和装修费不是我在用,钱没到我手里,我给不了。
王*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2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