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回民区春************与被告呼和浩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回民区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盛*,被告呼和浩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625435.3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逾期付款而造成的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39262.18元(以625435.3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8月28日起诉之日,共计2099天,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共计139262....(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