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3)苏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8日上午其至观音山法庭送延期开庭证明,工作人员说××公司提供了考勤表记录,其对考勤表当面书写质证意见一份。下午其对××公司称其星期天和节假日没有出勤做出答辩,并提供自己制作的出工记录与××公司考勤表不符部分的书面记录一份,给法庭安保人员转交承办法官。其自己制作的自入职到离职的工作记录都是真实的,××公司提供的不是原考勤表,原考勤表没有签字,只是班组长每天打钩,单位提供的考勤表上节假日都无出勤,但其实际上其全年无休。2023年8月24日观音山法庭工作人员微信向其发送××公司提供的书面...(本文书还有2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