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王**与被告人邹**父亲邹*国共同出资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成立金通易达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出资额5150万元,王**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邹*系实际控制人。2021年6月17日,金通易达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6月4日,成*金银街公司成立,金通易达集团公司认缴出资额9200万元,实缴出资额1200万元。邹*(邹*国女儿)认缴出资额800万元,实缴出资额800万元。该公司成立后,在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主要开展黄金珠宝首饰销售业务。2018年6月7日,成*金银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7月10日,成*金银街公司出资成立成*金管家公司。2018年6月7日,成*金管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2年期间,经王**、邹*、刘**(均已判决)与汪文斌(已判决)等人决定,由成*金银街公司出资在宁夏、四川、天津、内蒙、陕西、新疆、重庆等地成立公司并进行招商加盟。被告人乔**于...(本文书还有3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