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8日,某某林场作为甲方,某某园艺场的经营者田**作为乙方,签订《山子背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山子背工区ⅱ林班1、2(部分小班)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甲方将s248线乐村坪支线(新莲花山至乐村坪公路)以东421亩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60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时,承包林地范围内的一切不动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种林木资源归乙方所有;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自立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12年5月22日,某某高速公路粤境段管理处作为甲方,某某林场作为乙方,签订《征地和青苗赔偿合同》,因韶关市曲江至南雄公路工程建设需要,须对乙方山子背工区部分林地征用架设浈江段管养服务设施外供电10kv电力线路,征地范围:位于国营林场山子背工区**部分林地面积5.23亩(其中:n50至n59号桩面积4.33亩、n60至n61号桩面积0.9亩);征用性质:该征用林地属甲方永久性用地,征占种地所需办理申报的一切用地手续均由甲方自行申报,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该征占用林地属韶关市珍贵树种繁育基地,经*、乙方协商,甲方征占用林地的线行下在不进行清除植被的情况下,应允许乙方在符合10kv线路安全高度范围内(一般限高为3米,且保留巡线通道)经营苗木种植。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经*乙方共同测量征占用面积为5.23亩,补偿金额如下:1.n50至n59号桩面积4.33亩,青苗补偿费174250元,征占用地补偿费为100387元;2.n60至n61号桩面积0.9亩,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为24343元;征占用地补偿及青苗补偿总额包干费用为298980元。双方权利与义务中约定乙方收到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补偿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砍伐林...(本文书还有6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