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双流天鹅**********(以下简称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鹅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周**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除天鹅公司与周**外,还有尹*、尹**、张*、尹*、成都天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五方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一审法院并未按法律规定向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其属程序违法;2.周**的损失已通过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号民事...(本文书还有2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