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海南椰欣******(以下简称椰欣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安县综******(以下简称定安县执法局)行政处罚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3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椰欣食品公司因不服定安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定综执环决字(202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6号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查明,2021年7月14日,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委托第三方海南中特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海南椰欣******的污水进水口和排放口进行采样、分析,并作出(中特)环境检测(2021)第****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的污水总磷排放浓度为6.2mg/l,超过了定城污水处理厂设计入网标准(即总磷≤4mg/l)当日,原告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王*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签字确认。2021年7月29日被告定安县综******对原告海南椰欣******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8月2日,被告对原告公司副总经理李*作《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整改计划报告》。2021年9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定综执环责限告字(2021)1号《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告知书》和定综执环告字(2021)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环境行政处罚申辩函》,2021年9月29日被告对原告分别作出定综执环责限决字(2021)3号《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定综执环决字(202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1年9月30日送达。2021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海南椰欣******污水站整改工作的报告》,并在2021年10月8日提交《关于延缓缴交罚款的申请》。2021年10月9日被告作出《关于对海南椰欣******实行“黄牌”警示的通知》,并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定综执环分缴字(2...(本文书还有7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