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接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张**自愿退赔报案人高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自愿退赔报案人高某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均取得高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2份、释放证明书、德州市某某局德城分局电信诈骗侦查大队出具涉案资金流水情况说明、德州市某某局长庄派出所出具办案说明、梁某琪尾号**中国银行、尾号**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周*涛尾号**中国银行、尾号**建设银行、尾号**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梁某琪银行账户涉案情况及涉案银行卡报案材料一宗、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证人周*涛、杨*、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为谋取非法利益...(本文书还有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