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与被告徐*、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徐*、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唐**共同归还借款合计2,011,885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徐*系同学关系。2015年11月至2017年底,被告徐*为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并与被告唐**共同归还了部分借款。经原告核算,被告尚某借款本金2,011,885元。经原告催讨未果,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系用于共同对外放贷经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赵**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三份、转款记录、聘用律师合同及发票和被告徐*提供的转款凭证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