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金融公司”)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4874.6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截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
案件查明事实。
一、案件相关的事实。
1.合同签约:2022年4月5日,陈**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某某金融公司在线签署合同编号为10****452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2.合同主要条款: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本文书还有1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