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某*******(以下简称甘肃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甘肃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7153587.41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3年8月9日的违约金400000元,以及自2023年8月10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7153587.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归还的租赁设备(详见清单),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至该赔偿款全部付清时止的租金,按照每日4443.47元的标准计算;4.被告无法退还剩余租赁设备,则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备丢失损害赔...(本文书还有3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