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诉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38100元给原告;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樊**因做生意以及家庭生活需要资金周*,于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31日之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1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樊**转账8100元(其中2023年4月28日21时15分56秒向樊**转账人民币2000元;2023年4月28日13时18分53秒向樊**转账人民币3000元;2023年5月15日21时49分25秒向樊**转账1000元;2023年5月11日17时23分37秒向樊**转账...(本文书还有2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