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时间:2021年7月29日拒付时间:2021年8月12日票据状态:2022年8月20日为提示付款已拒付2020年8月4日,恒大成都公司向长江保理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针对其集团下属子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其承诺对津金江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210365**********00727688645163,汇票金额1000000元,开票日期2020年7月27日,到期日期2021年7月26日,承兑人:津金江公司),如果津金江公司在票据到期日不能按时足额兑付,则由其负责按时足额兑付。
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保理业务协议、保理融资申请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恒大成都公司称不认可《承诺函》的真实性,但《承诺函》上有其公司印章,恒大成都公司无反证予以推翻,本院对《承诺函》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长江保理公司与锦世腾达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经背书转让取得案涉汇票,本院对长江保理公司的持票人身份及票据权利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本文书还有3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