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自****(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石***********(以下简称某某联社),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土*****(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不动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3月19日,市土储中心就坐落于石岐区基边村的土地向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并提交了《中山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发证办审批表》《中山市土*****用地示意图》《关于以更名形式将已接收资产变更至中山市土*****名下的申请》《房地产登记明细表》《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地明细表》《征用土地合同书》《征地补充合同书》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4月9日向市土储中心颁发了国用(2004)*******号国有土地...(本文书还有3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