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东方某农*(以下简称东方某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东方某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2)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东方某农*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本案重要事实本案基本事实如下:东方某农*系市属下放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现隶属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向阳镇政府),2009年12月份启动产权制度改革,2011年东方某农*与黑龙江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东方某农*整体承债式转让给某某公司随后将东方某农*公章移交给某某公司保管2013年准备资产处置工作时,哈尔滨市产权交易中心认为其中东方某农*的农用地、居民住宅用地、学校教育用地不能转让,需要在农*资产中剥离出去2014年2月21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下发了哈香国资发[2014]2号《关于将东方某农*农用地居民区住宅用地中学教育用地收回到区国资委监管的通知》的文件(以下简称哈香国资发[2014]2号文件),将东方某农*国有农用地、居民住宅用地、东方某中学教育用地土地资产收回到区国资委负责监管,并且明确了由向阳镇政府负责东方某农*划拨出来的上述三块土地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等事项2014年2月26日区国资委下发了哈...(本文书还有6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