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被告臧**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自身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30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一年内还清,利息3分,三月清一次息。”时至今日,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