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事实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所作裁定错误。一、本案事实是因拖欠运输建筑设备运费,被上诉人扣押上诉人的建筑设备产生纠纷。2018年5月19日新乡市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诉长垣县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者并非同一标的物,但原审却混淆了案件事实,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2与被上诉人提供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该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二、原审采信被上诉人提供证据1是错误的,因该份证据并未有承租方签字,且该份证据(收货单)系三联单并未有其他两联,故该份证据系上诉人原审起诉后被上诉人或他人单方制作的收货单,该份收货...(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