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市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桂0205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作案工具中国银行卡一张(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依法均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以其在出借银行卡时不知道对方是用于非法转账、其主观上没...(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