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桂管理********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桂管理********的经营者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桂管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轮胎货款共计15240元及利息(利息以1524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7%暂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贺*市平桂区从事运输业务,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维修轮胎。截止本案起诉前,被告尚*原告轮胎货款1524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