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周*、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项**,被告周*、被告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12月26日为27.47万元;自2013年12月27日起以47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扣减已经支付的149.67万元,合计暂算至2024年8月5日为491.3417万元,原告考虑与二被告的亲戚关系将截止2024年8月5日的利息折为3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起,二被告以项目投资需要,陆**原告借款,约定月息1%,原告依约转至被告方的银行账户。2013年12月26日,原、...(本文书还有2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