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某乙****(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青海某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秦**、贾**、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及被告某乙公司、张**、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韵文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秦**、贾**共同支付某甲公司钢材款491893.32元、资金占用费39366.22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25日)、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5185元、其他费用20000元;2.判决某乙公司、秦**、贾**共同支付某甲公司自2024年5月26日起至上述钢材款付清之日止,以欠付钢材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决张**、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决某乙公司、秦**、贾**...(本文书还有4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