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0日11时40分许,罗**驾驶鲁p29××××号轿车沿光岳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光岳路聊大花园门口护栏开口处时,与前方顺行彭*2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彭*2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彭*2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另查明:被害人亲属支出医疗费8561.91元。被告人垫付丧葬费40000元。被害人彭***出生于1958年11月**日,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系夫妻关系,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系父子关系。曹*肢体二级残疾。现被告人方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同意赔偿90000元(含垫付的4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医疗费单据、住院病案、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罗**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