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丁**支付原告陈**货款70176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6月25日至2011年11月19日期间,被告丁**...(本文书还有44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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