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鑫金源货*与被告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金源货*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被告找到原告,让原告从成都至察雅县帮忙运输玻璃、塑钢、配件,期间产生的运输费共计50,000元,当时被告出具欠条,并承诺过几天结清运输费。但直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收,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拖,无奈之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谢*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出面的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鑫金源货*提交的证据:
欠条一张,载明:“谢*欠鑫金源货*运输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欠款人:谢*;落款时间:20...(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