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傅*、重庆川越********(以下简称川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傅*、乔**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重庆川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傅*、川越公司偿还借款32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傅**周**借款320000元,用于其承建的遵义医学院职***小区一期工程发放农民工工资,约定于201...(本文书还有3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