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苏**、呼伦贝尔************(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2)内0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苏**、宏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王**、苏**不承担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首先,李*不应分割30万元,王**、宏伟公司参加的2017年国*奶牛振兴项目3700亩苜蓿草田建设项目,拨付资金111万元,政府明确指定使用该款购置农机具,属于专项资金不准挪作他用,本次拨款是专项农机具购置款,并非补助款。其次,该项目周*为7...(本文书还有3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