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扬州新东********(以下简称扬州钢结构公司)、扬州新东*************(以下简称扬州钢结构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老城根文*********(以下简称老城根文化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盛和********(以下简称陕西盛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扬州钢结构公司及其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及理由:扬州钢结构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与张**进行结算,实际欠付工程款仅为19万元。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双方已经有书面结算,之后陆续支付部分款项,20154.25日做过结算,欠付款项就是353475元。
陕西盛和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