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故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中,原告提交医疗费票据,个人支付部分金额共计人民币8686.32元+港币48300元(王xx在香港环球医药xx有限公司购买药物“lysodren”)。被告认为2020年2月14日黑龙江省门诊票据没有病历无法印证与本案的关联性,2020年3月**日黑龙江省住院票据没有原件,2020年3月18日住院费用报销结算单不是发票,香港环球医药xx有限公司的发票不是正规医疗机构,也未提交相关翻译件,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经查,2022年6月24日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是0.8535,港币48300元可兑换人民币41224.05元,医疗费共计49910.37元。四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共计48572.46元,并未超过上述金额,本院不持异议。
原告提交住宿费发票...(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