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女,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阳信县。
再审申请人毛**因与被申请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毛**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对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再审本案并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2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具体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不存在,被申请人原审中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原审中提供的照片,没有原件,无法鉴定真假,不是有效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应予以排除,系被申请人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借贷关...(本文书还有3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