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周*、才让当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才让当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机械租赁费1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周*协商一致,签定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的“三一”365型挖机租赁在卡加曼劳动道采石场工作,租赁期三个月,每月租金66000元,合同约定每月支付40%的租赁费,剩余租金年底付清。2020年11月8日双方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三个月的租金共计198000元,2020年12月22日,原告马**及工友马*三...(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