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凌盛********(以下简称凌盛公司)诉被告戚**、戚**、朱**、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同年1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戚**、朱**、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对原告为(2019)浙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主债务人杭州华业******(以下简称华业公司)的债务代偿的3166589.27元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2.被告戚**、戚**、朱**对原告为(2019)浙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主债务人华业公司的债务代偿的86215.16元中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