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赵**诉被告沈*市和*********撤销注销登记一案,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赵**,被告沈*市和*********的出庭负责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于**,第三人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沈*市和*********于2019年10月29日,对沈*西贝环保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环保技术公司)作出简易注销登记。
原告王**、赵**诉称,沈*西贝环保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共有三名股东,分别是:贾**、王**、赵**。2019年10月29日,在股东王**、赵**不知情的情况下,贾**将公司注销。在注销中贾**提供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2019年8月10日)中原告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也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贾**伪造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