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禹**、唐**、段**、何**(以下简称禹**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遂宁市自*******(以下简称遂宁市自规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禹**等4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经由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盖章的设计图纸一张,该设计图纸上载明的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审批变更了遂宁市国开区××路××号××栋××栋房屋的建设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