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罗*********(以下简称罗*公司)与被告成都国泰***********(以下简称国泰君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泰君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国泰君实公司退还罗*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1日为1474.7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3日,罗*公司根据国泰君实公司的招标文件,向国泰君实公司支付了牧马山1号地**号楼外装工程投标保证金20000元。后罗*公司未中标。国泰君实公司至今未退还罗*公司保证金,故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国泰君实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国泰君实公司认可应当退还罗*公...(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