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卓**、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陈**偿还某乙公司代偿款82389.3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代偿款82389.3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2.判令卓**、陈**赔偿某乙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卓**、陈**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7日,卓**、陈**登记结婚。2021年1月13日被告卓**、陈**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与贷款人屏南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下...(本文书还有3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