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张**因与被申请人田*、张**、一审被告郑州某公*、一审第三人河南某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1.一审、二审法院并未认真审理本案的纠纷及争议焦点,二审庭审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2.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河南某公**作出的执行证书程序和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根据周*笔录所作的推理明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仅能作为证明,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加强的前提下,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4.一审法院将刘*及郑州某公*收到的款项推定为杨*、张**收到是认定事实错误,田*、张**自始至终都是自认其将款项支付给刘*,而非杨*、张**,对于杨*、张**未收到的款项,仍应向杨*、张**承担责任。田*、张**并未就杨*...(本文书还有2298字未显示)